在卖房、转手门店、洽谈商业合作等时候,有人因合同事宜长期与你进行磋商的,就需要的注意了。时间都是宝贵,无人会想浪费的时间,对合同条约翻来覆去磋商的,除非别有目的,就是进行恶意磋商,意图阻止买卖发生或合作成功。因恶意磋商遭遇损失的,是可以需要他们赔偿相应的损失的。
恶意磋商要赔偿
日常,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别人进行了长期谈判磋商,导致别人遭受了不应有些损失,错失买卖机会、合作机会的状况,时有发生。假如遭遇这样的情况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他们追偿损失。
合同法已经明文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别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A筹备转售门店,B也筹备供应门店。当A和C在进行洽谈时,B遂假借签订门店买卖合同的名义与A进行合同谈判,实则私下截胡C与其进行谈判,待B与C签订合同后,B就借口不再与A进行合同谈判了,那B就是进行恶意磋商。对A而言,门店卖不出,又丧失了一次买卖的机会,损失极其严重,当然可以依法向B追偿。
遭遇恶意磋商可以追偿什么成本?
恶意磋商损害的是信任利益,通常来讲,可以倡导他们赔偿以下几个损失:
1、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成本,如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等等;
2、因丧失与别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导致的损失;
3、恶意磋商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损失。
需要的是,这类损失都是需要是确实存在的,同时也是受损害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损失,不然法院不会支持索赔的倡导。
追偿策略:协商或诉讼
若因恶意磋商而遭受损失的,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赔偿事宜,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时候,受损害方就应该准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索偿,通过法院起诉的方法,需要他们赔偿相应的损失。特别是涉及房子交易、大合同等涉案金额大,损失紧急的状况下,最妥当的就是及早委托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帮助处置,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尽量索取最大的赔偿。